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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市場交易!首個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發佈

發佈時間:2023-09-27 作者:本站編輯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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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這是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重要文件,也是我國首次發佈這樣的文件。

據介紹,《基本規則》主要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包括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以及現貨與中長期、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等方面的統籌銜接,從而構建起「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

從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路徑上,《基本規則》明確,近期將重點推進省間、省(區、市)或區域市場建設,推動新能源、新型主體、各類用戶平等參與電力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的基本規則擴大了市場准入範圍,將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市場交易。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基本規則》將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方式促進新能源優先消納,實現新能源在更大範圍內的優化配置和協同消納。

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副司長梁志鵬:這次《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發佈後,將指導、推動各地區更好地有序規範開展電力現貨交易,做好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的銜接,形成協同運行的市場機制,使電力市場的體系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齊備,對電力保供,安全運行,綠色轉型將發揮更好的作用。

規則指出,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與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推動分佈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中遠期任務之一,包括持續完善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電力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時空價格信號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高效銜接,促進保障電力供應安全充裕。

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通過競爭形成體現時空價值的市場出清價格,並配套開展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交易。

電力現貨市場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分佈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

(二)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明確中長期分時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

(三)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

(四)推動電力零售市場建設,暢通批發、零售市場價格傳導。

(五)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與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推動分佈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

(六)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等應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代理購電用戶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價格結算,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七)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經營主體,放開各類發電企業、用戶、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兼顧送受端利益,加強省間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

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

電網企業應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並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別預測分時段用電量,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購電,形成分時合同。

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的偏差電量應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

現貨市場起步階段,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可單獨出清;具備條件時,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

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已通過電能量市場機制完全實現系統調峰功能的,原則上不再設置與現貨市場並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品種。

現貨市場運行地區,輔助服務費用由發用電兩側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共同分擔。

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

各省(區、市)/區域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結合實際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用於激勵各類電源投資建設、保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調節能力和運行安全。開展現貨市場的地區,要做好市場限價、市場結算、發電成本調查等與容量補償機制的銜接。具備條件時,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場。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基本規則》對規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和運營作出了哪些部署?記者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制定《基本規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2022年,《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建設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目前,我國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已初具雛形:交易品種涵蓋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交易範圍已覆蓋省間、省內;經營主體擴大到虛擬電廠、獨立儲能等新型主體;交易機構實現相對獨立規範運作,市場決定電力價格的機制初步形成,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顯現。

電力現貨市場作為反映電力供需形勢的「風向標」,試運行周期不斷拉長,經營主體逐步多元,市場價格優化發用電行為的引導作用不斷顯現。山西、甘肅、山東、蒙西和廣東等已進入不間斷結算試運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取得以下重要成效:一是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電力生產組織由傳統計劃模式向市場模式轉變,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直接運用於電網調度運行,促進市場運營與系統運行深度融合;二是有效提升電力供需緊張時段的安全保供能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有效反映供需形勢,通過現貨市場短時高電價信號引導火電企業頂峰發電、電力用戶減少用電需求;三是有效激勵靈活調節資源參與系統調節助力新能源消納,新能源大發時段,通過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引導火電企業壓降出力、電力用戶提高用電需求,擴大新能源消納空間。

總體來看,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現貨試點地區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實踐探索,為後續市場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為進一步鞏固市場建設成果,深化市場建設共識,推動電力現貨市場穩妥有序實現全覆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基本規則》,對已實現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進一步規範引導,實現健康持續發展;為尚未開展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區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探索提供可借鑑的經驗,降低試錯成本。

問:《基本規則》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基本規則》的出台有四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指導規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通過全面總結電力現貨試點建設成功經驗,進一步凝聚現貨市場建設共識,指導各地因地制宜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基本規則》為指引,優化電力現貨市場推進程序,規範電力現貨市場規則編制,從市場准入退出、交易品種、交易時序、交易執行結算、交易技術標準等方面一體化設計規則體系。積極推動電力市場間銜接,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促進資源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

二是提升電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撐國家能源安全。長期來看,市場化改革是保證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在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電力現貨市場構建了「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依託分時價格信號動態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及一次能源價格變化趨勢,並通過短時尖峰價格信號有效激勵火電、燃氣機組頂峰發電,電力用戶移峰填谷,顯著提升電力保供能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構建適合新能源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建立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發揮電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作用,鼓勵火電機組提升運行靈活性,促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充分釋放系統整體調節能力。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方式促進變動成本更低的新能源優先消納,實現新能源在更大範圍內的優化配置和協同消納。

四是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探索新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模式、新機制。適應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發展需要,不斷優化市場機制,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已可實現自主參與現貨市場申報,並按照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參與系統靈活調節。未來,隨着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建立健全,可通過現貨市場的分時價格信號更好激勵新型主體充分發揮靈活調節能力,引導用戶靈活用電,有效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性,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供機制保障。

問:《基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基本規則》主要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包括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以及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等方面的統籌銜接。適用於採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以及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市場的銜接。

《基本規則》包括十三章129條內容及名詞解釋附件,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路徑。《基本規則》明確近期重點推進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建設,以「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加強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交易銜接,暢通批發、零售市場價格傳導,推動新能源、新型主體、各類用戶平等參與電力交易。中遠期現貨市場建設要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運行要求,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高效銜接,形成平等競爭、自主選擇的市場環境,逐步推動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融合,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全面建成。

二是規範電力現貨市場機制設計。擴大市場准入範圍,將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市場交易;規範市場限價機制,明確價格限值的確定與修改原則;促進市場銜接,提出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交易銜接的原則性要求;細化市場結算管理,明確結算流程及結算方式。

三是明確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要求。明確電力現貨市場要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並從規則體系、信息披露、技術支持系統、人員培訓、計量管理、市場干預等方面規範了各階段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保障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四是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名詞術語。通過名詞解釋,對部分電力現貨市場相關的名詞術語進行了統一規範,有效解決了專業術語中存在的一義多詞或一詞多義、含義不清的現象,例如對電能量批發市場有多種說法,現在統一明確為發電企業和電力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之間進行電力交易的市場,具體包括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和現貨電能量交易兩種交易方式。

問:《基本規則》的主要制度設計有哪些?

答:結合「雙碳」目標和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新形勢、新要求,《基本規則》主要進行了三方面制度性設計。

一是針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路徑有待進一步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營流程需要進一步規範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和遠期重點任務,從市場規則發佈、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經營主體培訓與規則宣貫、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市場風險防控等方面,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等不同階段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二是針對電力市場需要一體化推進,特別是加強電力現貨交易與相關交易和機制的統籌銜接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設置了市場銜接機制章節,對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代理購電、容量補償的銜接提出了各方達成共識的原則性要求。例如,中長期交易要約定分時電量、分時價格、結算參考點等關鍵要素,推動調頻、備用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等。

三是針對市場運營風險防範,在《基本規則》中設置了風險防控章節,對市場風險分類提出了防控與處置機制,明確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運營機構在市場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提出了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風險處置以事中、事後為主的風險防控原則。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基本規則》有效落實?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因地制宜抓好《基本規則》的落實工作。一方面,指導已進入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地區依據《基本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則體系,在持續開展現貨市場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基礎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體參與市場、加強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協同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另一方面,穩妥有序擴大現貨市場範圍,引導其他地區參照《基本規則》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體系編制和市場建設運營工作,加快完善市場關鍵機制設計,儘快啟動現貨市場試運行。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各地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營情況和《基本規則》落實情況,適時總結評估,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動態修訂《基本規則》,不斷健全電力現貨市場相關政策體系,加強各類市場的協同和銜接,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經信廳、工信廳、經信局、工信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我們組織制定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7日